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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风险与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26-04-10  浏览次数:59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风险与维权指南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权利,但权利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实践中,部分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极易借助持股优势逾越权利边界,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文结合2024年新施行《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释,梳理股东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受损股东的全流程维权路径,为股东维权、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实务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施行)

2024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行使划定了明确红线,针对滥用股东权利行为,作出了针对性约束与责任规制,核心条款如下:

第二十一条:严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若该类行为造成实际损失,行为人需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同时禁止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的,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行为,若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其他股东有权依法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身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认定无效;决议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规,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二)相关司法解释

除《公司法》正文外,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权利滥用的认定与救济规则,填补了实务裁判空白: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针对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侵害其他股东分红权的情形,明确司法可适度干预;同时划定知情权边界,股东以不正当目的行使知情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申请。

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统一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场景下,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受损股东的权利救济依据,统一裁判尺度。

二、滥用股东权利典型情形

结合公司实务纠纷判例,股东滥用权利行为多集中于控股股东、大股东,依托持股比例优势、经营管控权实施,常见典型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操控公司决议:利用表决权优势,恶意通过增资扩股方案稀释中小股东股权,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剥夺股东核心权利,或是强行表决通过零分红、超低分红决议,损害股东收益权。

违规关联交易:通过不合理高价采购关联方资产、低价向关联方出售公司资产、无偿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变相侵占公司财产。

侵害股东知情权:拒不向中小股东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核心资料,刻意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财务数据,阻断股东监督路径。

排挤中小股东:阻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无故罢免中小股东委派的管理人员,通过虚构公司亏损、转移利润等方式,变相排挤中小股东。

侵占挪用公司资产:未经合法决议程序,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营业收入,违规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股东实施权利滥用行为,一经认定,需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层面的多重责任,具体后果如下:

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滥用权利股东最主要的法律责任,需对公司、受损股东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义务。

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依托违法违规程序、内容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

股权被强制回购:受损股东可依法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收购自身股权,顺利退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法院可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判令滥用权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刑事责任:若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损股东维权实操路径

(一)内部救济

依法依规行使股东知情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经营、财务相关资料,固定侵权证据。

针对显失公平、违法违规的公司决议,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全程留存表决记录、沟通协商凭证。

提请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行监督职责,针对侵权股东提起责任追究诉讼。

主动与公司、侵权股东开展协商,洽谈股权收购、损失赔偿事宜,力争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二)司法维权

若内部救济无法解决纠纷,受损股东可根据侵权事实、自身诉求,提起对应诉讼:

提起股东损害赔偿之诉,诉求侵权股东赔偿自身经济损失。

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撤销之诉,推翻违法违规决议。

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公司配合提供资料查阅。

提起利润分配诉讼,依法主张自身股东分红权益。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怠于追责时,以自身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追回公司损失。

(三)证据收集

维权全过程需做好证据留存,重点保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资料、资金往来凭证、股东沟通记录、公司章程等材料,夯实诉讼举证基础。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优化公司章程条款,明确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利润分配规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等内容,从源头约束权利滥用行为。

2.规范公司内部治理流程,保障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行使监督权利的渠道畅通,完善决议表决程序。

3.全体股东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公司章程框架内行使权利,杜绝越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稳定运营。

股东权利的行使,始终要以遵守法律、尊重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权利有边界,行权需审慎,公司全体股东应依规行使权利、共筑合规治理体系;权益受损的股东,也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昆明市会泽商会会员、商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顾欢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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