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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治】雨季进山莫逞强 法律红线不可越——昆明市会泽商会法律维权服务咨询第174个接待日
发布时间:2026/9/21  浏览次数:97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雨季进山莫逞强 法律红线不可越


    近段时间以来,多地连续强降雨,今年云南境内雨量尤为充沛。山林气候多变,山体含水饱和、路面湿滑,落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野外活动的安全风险显著上升。现以近期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为鉴,就雨季野外活动中的人身损害责任风险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红线,向全体会员作如下提示。      一、案情简介

    近期,一名24岁的在职职工在休假期间与同事结伴进山,不幸坠亡,留下配偶、一名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因其系休假期间自行前往,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构成工伤”,绝不意味着“无人担责”。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向同行人员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死亡赔偿金:以2025年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699元为基数,按二十年计算,为933980元;丧葬费:以2025年云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9353元为基数,按六个月总额计算,为59676.5元。

    仅上述两项合计已达993656.5元。此外还可能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本案死者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需要扶养,赔偿总额普遍在百万元以上。

    在责任划分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同行人员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0%至30%的赔偿责任。以总额100万元计算,即需支付10万元至30万元;若被认定为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责任比例还可能进一步上浮。即便同行人员在事发后积极施救、及时报警,也仅构成减轻责任的情节,基本上不可能完全免责。一笔巨额赔偿,会同时压垮逝者家庭与同行者家庭。一次随性的山野邀约,牵动的是一条人命与几家人的余生。

    二、雨季不进未开发的深山老林,是安全底线,也是法律上的过错起点。

    今年雨水偏多,土质松软、路面湿滑、山间多雾,气候异常。未开发的深山老林没有护栏、没有救援点、没有天气预警广播,也无人管理,遇雨即为天然陷阱。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安全底线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核心标准。在气象部门已发布暴雨、地质灾害预警的情况下仍组织或参与进山,将直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进而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为此,商会向全体会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汛期、雷雨、暴雨天气,不组织、不参加、不邀约他人前往未开发山区徒步、登山或探险;收到此类邀约的,应当明确回绝。

   (二)远离山野峡谷、陡坡、河道等危险区域,不以“周末去哪皮梁子转转”、“听说那片林子有山货”等名义邀约他人进入未开发区域。

   (三)会员企业组织团建的,应当选择正规景区的游览步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不私自脱离游览步道、不进入未开放区域;同时建议购买足额意外伤害保险,留存参加人员名单及紧急联系人信息。

   (四)因生产经营确需进山作业的,务必多人同行,保持通讯畅通,提前向家属告知去向,做好风险预判;遇天气恶化,应当立即中止或放弃进山计划。

   (五)不要抱有“经验丰富就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山区局部天气瞬息万变,风险不以个人经验为转移。你不是不能进山活动,是不能拿全家人的生计去赌一块野山头。

     三、山间草木不可随意采挖,一株即可能构成犯罪。

     可能有不少会员认为“祖祖辈辈都挖,不算什么”,这是严重的认知误区。2021年9月7日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已将云南山野中许多习以为常的草木列入国家一级、二级保护范围。与此同时,《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7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是我省首次就野生植物保护制定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在法律后果上,需要区分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刑事追诉标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二条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的,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采集的分级许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经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禁止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植、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应当在采集前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备。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许可采集、超出许可范围采集,以及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均属违法。

    第三,云南山上最易误挖踩红线的几类常见植物,以下植物均列入2021年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1. 兰科植物,白及(俗称小白芨)、香花指甲兰、美花卷瓣兰、独花兰、杜鹃兰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兰科植物,常被当作山药材采挖出售,是最常见触犯刑法的情形。

    2. 重楼(藜芦科)——除北重楼外,重楼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包括滇重楼、七叶一枝花、多叶重楼等。药材好找,不等于药材能挖。

    3. 野生百合(百合科)——秀丽百合、绿花百合、天山百合、荞麦叶大百合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球根常被当作山药材挖回家种植。

    4. 含笑属(木兰科)——香子含笑、石碌含笑、峨眉含笑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可能被采挖用于制作盆景或嫁接砧木。

    5. 野生荔枝(无患子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6. 红豆杉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危害一株即构成犯罪;同科的白豆杉、贡山三尖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并非所有杉树都能砍。

    上述植物不分大小、不论价值,只要属于保护名录内的物种,实施采挖、移栽、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中的任一环节,均触碰法律红线。抱有“挖一两株不算事”的侥幸心理,实为以身试法。

    四、结伴同行不等于免责,自甘风险的边界在哪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常被误读为“约伴出门,风险自担,出事一概不赔”。对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厘清:

    第一,“自甘风险”并非万能免责牌。该条免除的,是其他参加者在一般过失情形下对其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若损害系自然风险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例如本案中的失足坠落,则仍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审查同行人员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第二,免责协议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事前口头约定“责任自负”或者签署免责协议,均不能排除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第三,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情形中,同行人员与邀约人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作为活动的发起人、邀约人、路线规划者。即使采取AA制、不收取任何费用,只要实际承担了组织职能,即负有风险提示、劝阻冒险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上述义务导致人员伤亡的,法院通常酌定其承担10%至30%的赔偿责任。事发后积极施救、及时报警,仅能减轻责任,基本上不能免责。

   (二)怂恿他人冒险或者隐瞒已知的危险路况。此类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免责。       (三)具备施救条件却拒不施救、不报警求助,放任损害后果扩大。此类不作为同样构成侵权。

    从各地法院的同类判例来看,驴友结伴登山、进山采拾,一旦发生人员意外坠亡,家属起诉邀约及同行人员,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判决承担数十万元赔偿的,并不鲜见。一次看似简单的微信邀约,可能带来几十万元的法律债务。

    同时应当明确,法律鼓励善意施救。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发后积极救助、及时报警,既是道义所在,也是减轻自身责任的重要情节。

    此外特别提醒:邀约他人一同进山采挖保护植物的,邀约人属于共同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共同犯罪。切莫为一株花草,给自己招致行政处罚乃至牢狱之灾。

    五、每一位会员,都是家庭的顶梁柱,务必敬畏自然和生命。

    我们商会每一位会员身后,都是一个完整的家庭,有期盼平安归来的爱人、尚在成长的孩子、需要赡养的年迈父母。一旦发生意外,对整个家庭都是毁灭性的打击。为此,商会再次提醒全体会员,如亲友之间计划户外出行,出行前务必充分评估天气状况与路线风险,发现同行人员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劝阻冒险行为。对野外遇到的花草树木,坚持“不采、不挖、不买、不卖”。野生保护植物不以价值大小论,只要属于保护名录内的物种,一旦实施采挖、移栽行为,即触碰法律红线,邀约人、同行参与者同样会被追责。生命只有一次,平安才是事业与家庭的根基。希望各位会员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就是敬畏法律。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本文由昆明市会泽商会会员、商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李春梅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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