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名 称:昆明市会泽商会
电 话:0871-65387768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奥宸橙郡1期1栋103号
网 址:www.kmhzsh.cn
邮 编:650200
商会新闻
【商会法治】施工企业的“护身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全解析与实务建议——昆明市会泽商会法律维权服务咨询第151个接待日
发布时间:2026-03-18  浏览次数:130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施工企业的“护身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全解析与实务建议

    在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是许多施工企业面临的“老大难”问题。当发包方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时,施工企业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可能血本无归。幸运的是,法律赋予承包人一项强有力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项权利被誉为施工企业的“护身符”,能在关键时刻保障您的工程款优先获得清偿。本文将为您全面解析这项权利,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其立法初衷是为了破解“工程款拖欠—工人欠薪”的恶性循环,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谁能享有这项权利?(权利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解释一》)第35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具体包括: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总包单位。

    合法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代位诉讼方式主张。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的总承包人:即使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只要费用无法区分,总承包人仍可就全部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特别注意:设计人、勘察人、监理人原则上不享有此项权利。

三、权利的有效期是多久?(行使期限)

    这是最易被忽视、也最关键的一点!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最长18个月,且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错过即永久丧失。

    起算时间点(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即“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实际案件作客观判断:

    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实际交付之日或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中,最早可确定应付款项之日为准。

    工程价款分期结算:以最后一笔款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四、哪些钱能优先受偿?(款项范围)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0条,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主要包括构成造价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合理利润。


✅ 可以优先受偿的款项:

    直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间接成本:企业管理费。

    利润:承包人应得的合理利润。

    税费:规费和税金。

❌ 不能优先受偿的款项: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停工窝工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部分案例支持)。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

五、转包、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基本原则是:原则上不支持,但存在例外路径。

    原则:一般不享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张学珍、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本院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张学珍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其关于蜀信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其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法施工合同关系,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其此项权利,可能变相鼓励违法行为,破坏市场秩序。

    例外:三条可能路径

    在满足严格条件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

    行使代位权:当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您的合同相对方)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包括优先受偿权)时,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及《建工解释一》第44条,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如果您能证明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您借用资质或实际施工的事实,且与您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直接向您支付工程款、进行工程签证等),法院可能认定您为“事实上的承包人”,从而支持您的优先受偿请求。

    债权转让:如果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及附属的优先受偿权)合法转让给您,您作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权利。

    重要提示:上述例外路径的证明标准高、法律适用复杂,建议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操作。

六、给施工企业的核心建议

    合同签订是根本:务必与发包人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节点、逾期付款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口头协议或条款模糊。

    过程资料是证据: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签证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进度款申请与支付凭证、竣工验收资料等。这些是主张权利、计算价款和确定起算时间的关键。

    紧盯付款时间点:牢记18个月的行使期限。一旦发包人应付款日到期未付,立即启动催告程序,并保留书面催告证据。切勿消极等待,导致权利“过期作废”。

    主张权利要明确:在向发包人发函催告或提起诉讼/仲裁时,必须明确、书面地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主张工程款而未提及优先受偿权,可能导致该项权利未被审理和支持。

    优先范围要厘清:在计算主张的优先受偿款项时,严格区分工程价款本金(人工、材料、管理费、利润、税金)与违约金、利息等。后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慎待转包与分包: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清醒认识到法律对您权利的限制。尽量与有信誉、有实力的总包单位合作,并督促总包单位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时,可尝试约定总包方有义务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并约定其怠于行使时的违约责任。

    专业法律顾问不可少: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在发生重大欠款或项目出现风险时,应尽早咨询或聘请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为您评估风险、制定策略、准备材料,确保您的核心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然而,权利的有效行使建立在对其规则充分了解并积极行动的基础上。希望本文能帮助广大施工企业朋友掌握这项权利的核心要点,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知识分享,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介绍


    【张博 律师】

    专业领域:土地与矿产、行政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

    职务: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自然资源专委主任、政府与行政法专委副主任,昆明开放学院外聘指导教师、五华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成员。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商会法治】生产企业生产淡季运用停工停产政策降低用工成本的实务操作指引——昆明市会泽商会法律维权服务咨询第150个接待日
[下一篇]:【商会新闻】“钱城”在昆广发“英雄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