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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治】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文案——昆明市会泽商会法律维权服务咨询第146个接待日
发布时间:2026-02-05  浏览次数:161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文案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现就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作以下普法宣传:

一、法律界定:何为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系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纳入重点规制范围,忽视、虐待、性侵害均构成家庭暴力。

二、法律责任:违法必追责

    (一)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监护人,而被撤销资格者,仍须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二)行政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强制报告与庇护机制

    学校、医疗机构、居委会等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须及时出警制止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未成年人提供紧急救助。

四、律师提示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任何以“教育”为名的暴力均属违法。请谨记:孩子的身体不可侵犯,孩子的尊严不可践踏。

    法律的红线,是未成年人最后的保护伞;监护人的守法,是孩子成长的第一道屏障。 



律师介绍


    【尹朝辉 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等传统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

    云南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民革党员昆明市盘龙区律和律师调解服务中心负责人,昆明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副监事长,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昆明市会泽商会会员、法律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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