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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新闻| 【商会法治】债权人如何“隔山打牛”?—代位权诉讼——昆明市会泽商会法律维权服务咨询第138个接待日 |
| 发布时间:2025-12-02 浏览次数:239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
债权人如何“隔山打牛”?—代位权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三角债的关系时有发生:您(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现在,您知道丙有财产,乙除了对丙享有的债权,无其它财产,而乙却迟迟不起诉丙。此时,您是否只能干着急,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可能要打水漂?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为您提供了一件强有力的武器—“代位权诉讼”。它允许您在特定条件下,越过您的债务人乙,直接向乙的债务人丙(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丙)享有的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甲)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乙自身的除外。 二、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要成功提起代位权诉讼,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您对乙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 乙对丙享有到期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乙“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了您债权的实现。这是最关键的一点。“怠于行使”指的是乙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丙主张权利。 “影响债权实现”意味着乙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来偿还您的债务,导致您的债权处于可能无法实现的危险境地。 三、债权人应该如何做? (一)您需要持有如下证据 您与乙之间的证据:债权合同、债权凭证、催收记录等,用以证明您对乙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 乙与丙之间的证据:债权合同、债权凭证。 乙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您可以向乙发函,催告其尽快起诉丙,如果乙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行动,这份催告函就是证明其“怠于行使”的有力证据。同时,您可以查询乙的财产状况,证明其名下无足够财产偿还您的债权。 丙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如有):尽可能收集丙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这有助于在胜诉后快速执行。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您(甲)作为原告,将丙列为被告,并将乙列为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丙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请求建议 您可请求判令丙直接向您(甲)履行清偿义务,但清偿数额以丙对乙所负的债务数额,以及您对乙享有的债权数额中较低者为限。同时可以主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乙负担。 四、代位权诉讼成功后,钱给谁? 一旦您代位权诉讼胜诉,法院会判决由丙直接向您(甲)进行清偿。这样,就在您和丙之间建立了直接的清偿关系。丙向您付款后,您对乙的相应金额的债权以及乙对丙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同时消灭。 总结而言,代位权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以保护债权的重要诉讼途径,其核心在于制止债务人消极处分财产、维护交易安全。代位权诉讼兼具“保全”与“实现债权”的双重功能。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律师介绍
【李俊芳 律师】 专业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及股权设计、企业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知识产权、数字经济。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数字经济服务部负责人。三级律师、助理经济师,昆明市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五华区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会泽商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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