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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治】造谣会有什么后果——昆明市会泽商会法律维权服务咨询第134个接待日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次数:212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造谣会有什么后果


    造谣或称发布不实信息,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主体造成影响,影响程度一般根据传播范围、不实信息内容而定,同时,传播途径常常通过抖音、小红书等网络方式进行传播,以下以近期发生的相关事件加以详细阐述。

    一、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不仅仅对被造谣者本身造成影响还可能会同时波及相关社会生活主体。“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一在校学生被导师压榨导致自杀”一事经过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调查已证实为谣言,案件事实为罗某与校内女生发生情感纠纷导致自杀,该事件已经对昆明理工大学这一云南本地乃至全国著名的高校造成了名誉影响,同时也对该校师生造成影响。综上可知,在类似案件中会收到事件影响的对象并非仅仅被造谣对象本身,还有可能会涉及当时与被造谣对象具有关系的社会生活主体。

    二、传播虚假不实信息将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重庆某大学法学女学生造谣任课老师媚男”本案件根据论坛的描述得出的事件事实是该女同学在老师授课过程中被提问,因为女同学未答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多次讲解的知识点,为了继续进行授课便变更为另一位男同学进行解答,课后该女同学便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授课老师“媚男”的言论,授课老师在看到相关言论后便要求该位同学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也告知该同学为了维护自身名誉权将会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根据此事件我们明显能够得出结论,造谣主要侵害的是当事人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社会生活主体进行造谣、侮辱不仅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传播虚假不实际信息还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警务人员出售奶茶”,本事件当事人在2023年时参与了警务工作,在参加工作期间拍摄大量照片,在退出警务工作后,通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参加警务工作时的照片将自身包装为警务工作者,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仅如此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图片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综上,造谣这一行为不仅仅对被造谣者及其相关主体造成影响,同时也可能到这造谣者本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更有可能遭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本文由昆明市会泽商会会员、商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何萧 提供)


律师介绍

    【何萧 律师】云南会泽人,现任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九三学社社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民商事委员会委员、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委员,2022年受聘昆明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2023、2024、2025年官渡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曾受聘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曲靖广播电视台《律师在线》特邀嘉宾律师,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2023、2024、2025年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历任文工团副团长、文化馆副馆长、创作中心主任、文化稽查队副队长。曾荣获云南省委普法办、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文化厅联合举办的“法制之春”文艺调演编剧导演演员多个奖项,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师协会荣誉称号。

    所带领的专业律师团队有专业的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事代理专门部门,精彩辩论足迹陕西、云南、贵州、重庆、江浙、广州、福建等地,尽职专一的服务获得广大友人的好评。


来源: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会泽商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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