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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新闻| 【商会法治】隐名股东显名—实际出资人怎样从“幕后”走到“台前” |
|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次数:258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
隐名股东显名—实际出资人怎样从“幕后”走到“台前”
前两期主要针对新《公司法》出台后,存量公司怎样应对限期实缴,股东未按期实缴对公司、发起人、新股东、董事等所带来的影响及应对,阐述了新《公司法》的变化。本期,将继续针对股东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代持股协议的性质 股权代持:是指受出资人的委托,受托人代出资人持有公司股权,代行股东权利。受托人不承担代持股的出资责任,也不享有实际股东的权利。 股权代持的表现形式为:出资人(委托人)与名义股东(受托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名义股东(受托人)在公司股东名册进行登记,出资人(委托人)负责实际出资,名义股东(受托人)按照出资人(委托人)的意思代行股东权利。 即,股权代持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二、股权代持的类型 股权代持多数是为商业利益而从规避身份、经营风险,或是涉诉风险等,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也存在多样化,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根据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可分为知道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事实,或是不知道其为实际出资人。 2、根据出资人是否另持有公司股权,可分为出资人还另外持有公司股权,或是出资人未另外持有公司股权。 三、股权代持负面清单 以下几种行业暂不支持股权代持: 1、金融公司 (1)保险公司;(2)商业银行;(3)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上市公司 四、实际出资人显名相关法律规定 《九民纪要》第28条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隐名股东显名实务 1、证明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人证明标准:签署了代持协议,实际履行股权出资和代付所得税收凭证等。 2、证明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晓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九民纪要》第28条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人证明标准:(1)出资人与公司签署代持备忘录,或是由公司、其他股东、名义股东共同签署股权代持协议;(2)出资人实际参与股东会,或是其他的公司管理事项记录;(3)出资人与各股东签署投资协议明确由名义股东代持股; 3、证明出资人另外持有公司股权 除代持股外,实际出资人还持有公司股权。因实际出资人也是显名股东,其对代持股显名与公司人合性不冲突。故,出资人当然可要求对代持股进行显名。 六、隐名股东显名的风险防范 1、无法证明为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防范措施:完善代持股合同,妥善留存实际出资凭证和代缴所得税收凭证等(备注“投资款”或“代持出资”); 2、无法显名的风险 防范措施: (1)签署代持合同时,由公司或其他过半数股东共同签字; (2)股东投资协议明确,由名义股东进行股权代持。 (3)出资人留存参加股东会议,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4)选择公司其他股东作为代持人。 3、应对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的风险 防范措施: (1)代持协议严格限制名义股东的权利,明确其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处置权等必须事先获得出资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 (2)实际掌控公司经营和证照: 出资人尽可能的安排信任的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财务负责人,控制公司公章、财务章、银行账户等,从而实质性地控制公司。 (3)有条件的可要求名义股东提供担保 可以要求名义股东用名下其他财产向出资人办理质押或抵押,以防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
(本文由昆明市会泽商会会员、商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徐天贵 提供) 律师介绍 【徐天贵 律师】 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10余年大型房地产集团企业集团副总裁、助理总裁、董事长助理工作经验。曾就职于某研究所、某知名外企和房地产集团,熟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实务,精通房地产集团企业运营管理、集团化管控,建设工程施工风险控制,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相关实务。 执业方向:公司法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开发、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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